锡林郭勒盟红十字会采购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采购业务工作,防控采购风险,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采购业务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捐赠资金和其他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会机关本级采购活动,所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 采购管理岗位和职责
第五条 在会党组领导下组建采购工作小组,由分管采购工作的会领导任组长,各部室、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
(一)落实党组、执委会研定采购事项;
(二)协调采购事务,参与采购活动;
(三)执行采购制度,监督采购过程。
第六条 采购归口管理部室为办公室和业务部室,主要职责:
(一)制定采购制度;
(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制定项目采购计划;
(三)提出采购申请;
(四)完善采购需求,编制采购资料;
(五)委托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采购;
(六)签订采购合同,组织采购验收,完成采购支付;
(七)收集、归档采购资料。
第三章 采购预算和计划
第七条 财政性资金须编制采购预算。业务部室提出年度采购预算建议,办公室审核汇总并编制部门年度采购预算建议,提交党组会研究。
第八条 非财政性资金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或实际工作需要,由业务部室提出项目采购计划,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执行。
第四章 采购活动管理
第九条 采购需求部室根据年度采购预算或项目采购计划,提出采购申请,采购预算项目提交执委会、党组会研究。采购需求部室根据采购项目品类、额度、资金性质等确定采购方式,相应办理委托代理采购、提请办公室组织内部采购或办理政府集中采购事宜。
采购需求部室需对采购项目进行充分的技术咨询和市场调研,明确详细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服务标准、售后保障、商家资质等条件,配合采购代理机构发布采购公告,发送内部采购询价文件、收集审核报价资料等。
第十条 办公室按照内控制度协助采购需求部室办理政府集中采购事宜。组织机关内部采购活动,包括审核采购报价资料、确定采购结果、形成采购纪要等。必要时聘请专家评审,外部评审专家可给予一定的劳务费。
第十一条 采购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等方式。
第十二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或服务项目,按照以下规则进行采购:
已明确电子卖场采购的项目,4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采购需求部室委托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采购;400万元以下由采购需求部室会同办公室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卖场组织采购。
未明确电子卖场采购的项目,3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采购需求部室委托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采购;30万元以下由采购需求部室会同办公室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卖场组织采购,电子卖场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可组织内部采购会议并及时完成财政备案。
第十三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货物或服务项目,采购金额8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采购需求部室委托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采购金额8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采购需求部室准备采购询价资料提交党组会议,在充分的市场询价比选后本着“质优价廉”原则采购。
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依据相关工程采购法规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使用非财政性资金采购金额8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采购需求部室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8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采购需求部室准备采购询价资料提交党组会议,在充分的市场询价比选后本着“质优价廉”原则采购。
第十五条 采购需求部室使用非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在保证与前期采购货物规格型号、技术标准、售后服务、不高于之前价格等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按照采购预算金额分别提交执委会、党组会研究决定或分管业务领导审签后,可直接与原供货商续签合同采购。
第十六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不可抗力或发生不可预见的其他紧急情况,不能或来不及履行采购程序的,采购预算额度较大的报执委会、党组会研究决定或主要领导审批同意,采购预算额度较小的经分管业务领导审签同意后,实施紧急采购,由采购部室直接采购,形成采购纪要备案。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须按照财政要求完成备案手续。紧急采购结束后补齐相关资料备查。
第十七条 涉密采购项目按照国家涉密采购法规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采购部室根据采购活动结果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采购项目、验收标准、支付条件等事项,并及时组织供货。
第五章 采购验收管理
第十九条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的验收,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由采购部室对所购货物、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售后服务和内容进行检验。必要时邀请专家参与验收或抽检,重要物资须送专业部门检验。
第二十条 采购项目验收结束,应当出具验收证明,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参加验收的人员在验收证明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一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采购部室经办人员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办理采购资金支付手续;验收不合格项目,依据采购合同约定,组织退货、换货,无法满足实际需要或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依据相关合同法规制度取消合同。
第二十二条 采购部室负责收集整理采购过程中形成的全部采购资料,包括委托采购机构形成的采购档案,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收集、整理,装订成册,移交办公室存档。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采购部室对采购活动采购资料、验收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办公室对采购活动规范实施、采购法规制度执行负责;办公室对采购预算编制与执行、采购资金来源核定负责;各部室负责人对本部室采购活动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部要依法按章程切实加强对采购业务的监督,包括采购制度执行、采购预算管理、采购活动组织、采购验收、采购合同履行等采购业务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采购工作依法依纪规范实施。
第二十五条 驻会纪检组负责纪律监督,加强对采购活动的廉政警示教育,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受理对采购活动的举报,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