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会员简介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单位自愿加入中国红十字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按规定缴纳会费,积极参加红十字会活动,维护红十字会合法权益,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为发展红十字事业作贡献,可以向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申请,经红十字会批准即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
会员的权利
1.参加红十字会的有关活动、会议及专业培训;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对红十字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4.佩戴红十字标志;
5.有退会的自由。
团体会员的权利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行使。
团体会员的义务
1. 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传播国际人道法和红十字运动的基本知识;
2.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3.完成红十字会交办的任务;
4.维护红十字会的合法权益。
5.按《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会费。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视为自动退会:
1.连续两年不参加红十字会活动的;
2.连续两年未按《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规定缴纳会费的。
3.团体会员法人撤销、合并、解散的。
团体会员退会,由其所属红十字会收回标牌,注销其会员资格,并备案。